约束醉酒的人
约束醉酒的人
| 职权类型 | 行政强制 | 职权编码 | QZGA00070000 | 实施部门 | 锦州市公安局 | 承办机构 | |
| 职权名称 | 约束醉酒的人 | 工作对象 | |||||
| 子项名称 | 共同实 施部门 | ||||||
| 职权依据 | 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主席令第38号,2005年8月28日颁布,2012年10月26日修正)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应当给予处罚。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,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、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,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。 | ||||||
| 责任事项 | 1.决定责任: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。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。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,其他人员不得实施。 2.审批责任: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。 3.告知责任:通知当事人到场;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、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。 4.处置责任:处置应当适当,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,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,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,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。 5.事后监管责任: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,违反规定,具有相关情形的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 ||||||
| 备注 | |||||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