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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约束醉酒的人

约束醉酒的人

主席令第38号
2005-08-28

约束醉酒的人

职权类型行政强制职权编码QZGA00070000实施部门锦州市公安局承办机构
职权名称约束醉酒的人工作对象
子项名称共同实 施部门
职权依据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主席令第38号,2005年8月28日颁布,2012年10月26日修正)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应当给予处罚。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,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、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,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。
责任事项1.决定责任: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。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。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,其他人员不得实施。 2.审批责任: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。 3.告知责任:通知当事人到场;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、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。 4.处置责任:处置应当适当,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,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,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,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。 5.事后监管责任: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,违反规定,具有相关情形的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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